索引号: | 000000000-2020-05510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助企纾困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涉外婚姻登记办理须知
涉外婚姻登记办理须知
结婚登记须知
1、中国内地居民应当提供下列证件:
本人的户口簿(户口簿中婚姻状况栏应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身份证(身份证中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应与户口簿中相关栏目一致,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如有婚史,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登记,需提供离婚证书;法院办理的需提供民事调解书,终审判决书,如果是初审判决需开具法院判决生效证明书;如果在国外办理离婚的,需提供在国外办理离婚的手续,并经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结婚登记需提供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规格3.5cm*5.3cm)。
2、外国人、外籍华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的,还须提供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如果在中国曾办理过结婚手续,在国外办理离婚的,需提供在国外办理离婚的手续,并经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港、澳、台居民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如果在内地曾办理过结婚手续,需由居住地公证部门提供的此次婚史的离婚手续。
4、华侨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护照;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的,还须提供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
如在中国曾办理结婚手续,在国外办理离婚的需提供在国外办理离婚的手续,并经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离婚登记须知
1、中国内地居民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户口簿中婚姻状况栏应与本人目前婚姻状况一致,应为已婚,不相符的,应到所管辖派出所更改)。
身份证(身份证中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应与户口簿中相关栏目一致),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本人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规格3.5cm*5.3cm)
2、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外国人、外籍华人应当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港、澳、台居民应当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华侨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
本人结婚证。
补领婚姻登记证须知
1、中国内地居民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并且婚姻登记档案仍保管在原婚姻登记机关的,不需要提供此项材料。
当事人国籍发生改变的,需提供转入他国国籍的有关证明。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国外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同时还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补领结婚证,需要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规格3.5cm*5.3cm);补领离婚证,需要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规格3.5cm*5.3cm)。
2、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外国人、外籍华人应当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港、澳、台居民应当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华侨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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