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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04-10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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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2019年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安全 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0 11:25:01 【字体: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科室,各相关承检机构

 现将《2019年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19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任务.

         2.2019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任务分配表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49



为了做好2019年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2019211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2019年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一、2019年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安全抽检任务

(一)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任务2019年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本级)监督抽检食品种类包括粮食加工品、糕点、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酒类共六大类190批次。

(二)各县(市)、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2019年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监督抽检餐饮食品及食品销售环节散装白酒530批次(以上全区食品抽检任务计划及区域分配详见附件1及附件2)。2019年地局及各县(市)、区局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计划的制定与部署均须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进行。

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地点和对象

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安全抽检地点应覆盖到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林业局)、乡镇和行政村。地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对象主要为全区蓝莓制品、面粉、食用油等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对象为食品销售、餐饮等食品经营者。

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进度

各县(市)、区要全年均衡分配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每月任务完成量不少于全年任务的1/12。全年抽检任务完成时间为1130日前。

四、组织实施

(一)抽样及检验机构

地局及各县(市)、区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合法资质、技术力量强、配合服务好的机构承担本级抽检的检验工作,但是总局、省局和地局另有规定的,须按规定执行。

(二)抽样检验及数据报送

各承检机构、抽样单位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样、检验及结果报送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9版)》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试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检测工作制度(试行)》等有关要求。

1.抽样及信息报送

2019年承担地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的承检机构,抽样过程要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具体抽样、检验工作委托检测机构完成,被抽样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指派2名(或以上)监管人员配合抽样单位完成抽样工作,开展抽样现场检查,并做好同时现场检查笔录等执法文书的制作工作。各县(市)、区局要积极支持配合抽样单位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2.检验及结果报送

检验人员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承检机构对于不合格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

五、核查处置

核查处置坚持“五到位”,即产品控制到位、源头追溯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案件查处到位、整改落实到位,实现核查处置由重速度向重质量、重结果向重过程、重数量向重效果“三个转变”。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要按照总局规定和省局《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和风险监测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及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不合格报告,同时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程序,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对检验结论表明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

对于同一企业多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经整改后再次抽检同类产品出现同类问题的,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召回全部市场销售的产品,采取约谈等方式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督企业彻查原因,督促企业进行有效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

六、信息公布

要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提高抽检信息公布的“时效性”,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制度(试行)》(黑食药监应急〔2015324号)有关规定,地局及县(市)、区局组织开展的抽检信息要按照规定全部予以公布。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要细化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确定月、季、半年进度安排。呼玛县、塔河县和漠河市还要按照省局及地局要求做好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

(二)强化推进落实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格执行统一制定抽检计划、统一调度抽检任务、统一规范程序标准、统一数据分析利用的要求将抽检工作与对企业日常监管有机结合,促进“检管”深度融合切实提高抽检监测的科学性和靶向性,切实把食品安全抽检作为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全力支持配合抽样单位按时完成抽样任务。

(三)严格工作规范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计划组织实施、样品采集、实验室检验、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培训指导,严格行为规范。抽样人员抽检过程中发现企业停产的,要说明原因并作书面记录,长期停产的要由辖区监管部门进行生产条件的复核确认,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地局。

(四)强化督导考评

地局将建立我区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督导考评机制,加强对县(市)、区局督导考评。对县(市)、区局制定及组织实施抽检计划情况、辖区被抽样单位全覆盖情况、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认领及核查处置工作情况、抽检信息公布情况、抽检数据信息和核查处置信息填报情况、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统计数据月报上报情况等进行考核通报,必要时通报地方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的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检机构(抽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积极争取抽检经费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费,确保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任务。地局将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七)按时报送工作情况

1.请各县(区)局务必于2019420前将本辖区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或实施方案纸质版(正式文件)报送地局,电子版报邮箱yj3029@126.com

2.2019年度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局于20191212前将工作总结(加盖公章)报地局,电子版报邮箱yj3029@126.com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承检机构等单位在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地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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