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2-00054 发布机构: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2-08-3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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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水电气热领域 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2-08-31 09:03:49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根据《省发改委 住建厅关于开展水电气热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22〕25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专项工作机制,现就工作任务和机制运行明确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不得转嫁企业和用户。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热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最迟取消时间为2025年底。
   (二)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四)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以及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电价格等。
   (五)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热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六)健全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理规范后供水供电供气供 热企业保留的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等主要信 息应纳入目录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收费目录清单在企业收费 场所及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服务对 象和管理部门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允许收费。受疫情影响暂时 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
    二、机制运行

(一)办公例会制度

遇到困难的时候,召开办公例会,各县(市、区)发改局住建局配合,及时交流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做法。

(二)集中整治制度

县(市、区)发改局会同住建局负责组织供水供气供热领域问题自查自纠,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供电领域自查自纠,2022年8月10日前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水电气热领域涉企违规收费具体情况和问题,摸排查清投诉举报线索,系统梳理,逐项分析。8月23日前。根据调查摸排情况,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严格规范价格行为

(三)总结评估制度

县(市、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8月25日将自查自纠情况、附件1-5及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形成报告,分别上报地区发改委、住建局。地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分析各县(市、区)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形成水电气热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报告上报省。

地区发改委联系人:李子龙  电话:2731050

地区住建局联系人:李承志  电话:212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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