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46 | 发布机构: |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2-08-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建设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镇燃气安全 “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燃气专班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燃气安全防范专题视频会议精神,经行署同意,现将《大兴安岭地区城镇燃气安全“百日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7月11日
大兴安岭地区城镇燃气安全“百日行动”方案
为迅速贯彻落实全国燃气安全防范专题视频会议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燃气事故多发势头,坚决稳控燃气安全形势,从即日起至10月底开展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百日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地关于燃气安全的决策部署,深化细化落实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省内外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坚决扛起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百日行动”,查缺补漏、分类整改、有序推进、标本兼治,重点解决餐饮行业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隐患,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提升燃气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守住燃气安全的红线底线,坚决防范遏制燃气事故多发势头,坚决稳控燃气安全形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内容
(一)燃气企业安全方面。重点排查整治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投入等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场站内中高压输气管道、储气罐、防雷防静电装置等方面隐患排查情况。燃气从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三违”作业和不添加臭味剂等问题。
(二)燃气充装运输安全方面。重点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配送、安检制度落实情况,严格查处违规向非自有气瓶、过期报废瓶充装、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等非法经营、充装、运输、倒卖违法违规行为;气瓶未按要求赋码建档和跟踪追溯管理,违规充装、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非法储存和黑气瓶、黑燃气,整顿“黑气”市场。
(三)燃气使用安全方面。重点排查整治餐饮及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企事业单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隐患,终端用户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隐患。老旧小区燃气管道、引入管、立管、燃气器具、连接软管、减压阀等风险隐患。
(四)燃气器具安全方面。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灶具、燃气报警器生产销售,重点打击地下市场,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使用端。
(五)燃气施工安全方面。重点排查整治违规占压燃气管道、管道穿越密闭空间、暗沟燃气串气隐患,以及擅自施工挖掘、钻探等损毁城镇燃气设施行为。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燃气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等建筑市场,以及不按施工方案施工,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施工现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重点方面。重点排查整治轻烃基液体燃料、醇基燃料等燃料用于餐饮场所的罐装易燃易爆危化品风险隐患。
三、重点任务
对照上半年燃气安全排查整治阶段性进展,紧紧围绕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大力实施“1234”城镇燃气安全“百日行动”。
“1”:即突出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这个重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要求,抢抓国家大力支持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历史机遇和政策黄金期,依据国家《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以下简称《评估指南》),在已经完成安全隐患突出的管道更新改造基础上,立即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厂站和设施老化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区分轻重缓急,抓紧实施一批燃气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立即改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1.各地要按照国家《评估指南》要求,统筹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力量,抓好普查和评估,明确更新改造对象范围、改造要求。燃气管道和设施老化评估工作要于8月底前全面完成。
2.各地要按照年初确定的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对城镇老旧小区内的老化庭院管网、立管等燃气设施,要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一并或先行进行更新改造,要抓紧项目组织实施,确保10月底前全面完工,高质量完成年度更新改造任务。
“2”:即持续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施工挖掘燃气设施两个集中整治。
1.持续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集中整治
①各地住建、市场监管、交通、商务等部门要持续排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储存及使用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台账,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②各地住建、市场监管、交通、商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参与监督作用,依托公布的违法线索举报电话,通过举报受理、明察暗访、媒体曝光等方式,集中处罚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储存及使用单位。
③各地要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充装、运输、倒卖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瓶装液化石油气智能化更新和可追溯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情况,通过依法依规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加快淘汰整合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小、散、弱”企业,杜绝违法违规企业长期“带病”运行,促进瓶装液化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④对群众反映强烈、重大违法违规燃气经营企业,地级住建、市场监管、交通、商务、公安等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明确的职责,采取挂牌督办、提级办理等方式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2.持续推进施工挖掘集中整治
①各地住建、自然资源部门要制定施工挖掘集中整治“百日行动”方案,并建立挖掘燃气设施安全隐患台账。
②各地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与管道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严格落实到施工现场的一线班组及相关施工人员,确保燃气管线设施安全。
③各地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燃气企业管线安全监护责任,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前交底,配合制定施工现场燃气管线保护方案。施工过程中,燃气企业要指派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旁站式技术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并会商调整管线保护方案后方可继续施工。
④各地住建部门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⑤因违规施工导致的挖掘燃气设施设备事故,各地住建部门一律给予上限处罚,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限制所属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
⑥各地住建部门要对在建燃气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和清退;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项目负责人不带班作业、不按施工方案施工、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3”:即开展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报警切断装置安装更换、餐饮行业等公共场所及用户用气安全隐患三个再排查再整治。
1.开展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
①企业再排查。全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于7月20前全面完成安全隐患再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
②县(市、区)全覆盖检查。各地要同步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对燃气经营企业排查情况及安全制度、责任制落实、运行维护、重大风险源、监测预警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细致检查,督促企业充实完善安全隐患台账。
③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重点排查企业场站内中高压输气管道、储气罐、防雷防静电装置、臭味剂投放等安全隐患,确保各类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各地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开展全面整改,能够整改的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对重大安全隐患采取关停等强制性措施,直至安全隐患消除,严防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演化为事故。
④地级重点抽查。地区燃气专班将适时对重点县区、重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对责任不落实、排查不细、整治不力甚至引发事故的,采取挂牌督办、提级办理等方式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2.开展燃气报警切断装置安装更换再排查再整治
①对无法入户的空置房等用户,各地要采取停用燃气设施设备等措施,切实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②各地要加大餐饮用户燃气报警切断装置安装更换情况再排查,对辖区餐饮场所实现全覆盖复查复核,查缺补漏,确保餐饮用户7月底前全部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
③各地要重点排查整治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问题隐患。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要求,对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单位进行处罚。
3.餐饮行业等公共场所及用户用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
①各地商务、教育、卫健、文旅、民政等部门,要在当地住建、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餐饮、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养老机构等重点行业用气安全再排查再整治“百日行动”方案。
②各地商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等部门,要全面排查整治餐饮场所使用轻烃液体燃料、醇基燃料等罐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形成排查整治方案,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规范或停用。
③再排查再整治期间,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每月至少开展1次燃气设施设备及使用情况检查,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必要时停用相关燃气设施设备。
④各地相关部门要督促用气单位执行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全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
⑤各地住建部门要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上半年入户安检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入户安检工作。
⑥各地住建部门要对燃气企业入户安检情况进行检查,每月抽查比例县不低于管道燃气用户3%。
⑦各地燃气、应急主管部门要在“百日行动”期间,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活动,依托各级新闻媒体、户外公益广告、新媒体平台,加大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力度。
“4”:即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动态清零、燃气安全智能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排查整治考核评价四个长效机制。
1.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动态清零机制。各地要督促燃气企业,每季度进行全面自查,建立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隐患排查整治动态清零机制。自查整改报告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所在地住建部门,依法对安全风险实施分级管控并定期报告。住建部门要加大对燃气企业隐患排查整改督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燃气生产、使用安全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检查燃气企业、用气单位(用气人)燃气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整改等情况,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对发现虚报、瞒报存在重大隐患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立城镇燃气安全智能监管机制。各地管道燃气企业已建成的燃气管网监测管理平台,要尽快投入使用,并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确保平台真正发挥动态监控燃气管道运行状态的作用。地区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快地级燃气安全智能监管平台建设,与辖区管道燃气企业管网监测管理平台实现数据互通,通过数据信息及时发现燃气设施风险隐患,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智能化水平。2022年底,要建成城市级燃气安全智能监管平台,功能辐射所辖县(市、区)。
3.建立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地要制定完善本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工作。要督促指导燃气企业编制完善应急预案,组织燃气企业、规模以上用气企业、重点场所管理单位、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紧急突发状况处置机制,加强实操训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多部门综合应急演练;指导督促各燃气企业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有序开展演练。各地要建立燃气突发事件统计分析机制,及时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4.建立城镇燃气安全考核评价机制。地区安委会将城镇燃气安全“百日行动”纳入市(地)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实行定向考核。地区燃气专班将定期派出由城镇燃气行业单位组成的督导组分赴各县(市、区),通过集中检查、抽查巡查、明察暗访等方式,督导各地抓好工作落实。根据7个县(市、区)的阶段性任务目标、隐患排查整治进展和集中整治成效进行评价。原则上每两个月开展1次评价,分别对县(市、区)的前2名进行通报表扬;对相应后2名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地区安委会、地委行署。
四、时间步骤
此次燃气安全“百日行动”从7月5日至10月31日,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5日)。召开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紧急视频会议,对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督查和“百日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印发《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百日行动”方案》。
(二)集中攻坚阶段(7月6日—7月13日)。印发《关于立即开展餐饮行业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督查的紧急通知》,聚焦餐饮行业等公共场所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地区燃气专班成立7个督查组驻点7个县(市、区)现场督导。
(三)再排查再整治阶段(7月14日—9月30日)。各地燃气专班围绕以上八方面工作内容,开展全覆盖、地毯式再排查再整治,建立燃气安全隐患台账,跟踪推进隐患问题整改,实行动态清零、销号闭合管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全面总结、深刻反思工作差距,补齐短板弱项,堵塞制度漏洞,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动态清零、燃气安全智能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处突、排查整治考核评价等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燃气安全“百日行动”由行署统一领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牵头抓落实。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扛起责任,亲自组织、亲自部署,政府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具体落实,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集中开展统一行动,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地要尽快制定本地区“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压实主体责任,明确时限要求,分片包干,分工负责,确保“百日行动”有序有力开展。
(二)实行驻点督导。行署决定,由地区住建局、应急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支队、公安局、交通局等7个地区燃气专班成员单位组成7个督查组,深入7个县(市、区)开展驻点督导。7月6日至13日开始为期一周的第一轮驻点督导,8月至10月每月月初再开展一轮为期一周的驻点巡查,7个县(市、区)对辖区内企业每周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确保燃气安全“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部门配合。各地住建、市场、商务、公安、交通、消防、应急等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挺身而出,宁可向前一步形成重叠、不可退后一步留下缝隙,把各自的力量调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排查不到位就是最大的隐患”的标准,务必瞄准目标、一鼓作气,通过燃气安全“百日行动”,深入查找差距、补齐短板、堵塞漏洞,真正把隐患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严格执法监督。各地要坚决破除监管执法“宽松软”,加强精准执法检查,紧盯燃气安全生产风险高、问题多的区域和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未安装更换报警切断装置或可燃气体报警器的餐饮场所要坚决依法处罚、强制安装;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要坚决按规定停止使用燃气,并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其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
对不按要求加臭、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违法运输、违规配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追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形成有力震慑。
(五)严肃追责问责。对燃气安全“百日行动”中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等问题,一律采取通报约谈、警示提醒、党政纪处分等方式,严肃追究问责。对“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的燃气伤亡事故,特别是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要认真组织调查、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调查燃气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对明知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又长期不推动解决的,要把隐患当做事故来对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级主流媒体及网站、新闻客户端、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高频次推送燃气安全公益宣传片、宣传报道和宣传提示,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鼓励在公共场所通过大屏、海报、标语、滚动字幕等方式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管控的良好局面。
各县(市、区)燃气专班办公室负责梳理汇总本级进展情况,7月18日前报送施工挖掘集中整治“百日行动”方案、挖掘燃气设施安全隐患台账;燃气经营企业再排查再整治安全隐患台账;重点行业用气安全再排查再整治“百日行动”方案、入户安检计划。7月底前报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百日行动”方案、安全隐患台账。“百日行动”实行旬调度,各县(市、区)燃气专班办公室要将本地燃气管道更新改造、“两个集中整治”、“三个再排查再整治”进展情况,分别于每月8日、18日、28日报送地区燃气专班办公室。
地区燃气专班办公室(地区住建厅)联系人:李成志、钱鹏;联系电话:0457-212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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