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1-00020 | 发布机构: | 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大兴安岭地区群众艺术馆章程(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大兴安岭地区群众艺术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世纪大道3号楼。
第四条 本单位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佰壹拾伍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
制,以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z6尊龙旗舰厅的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组织指导示范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辅导培训各级文化馆(站)业务干部及具有一定水平的文艺团队骨干人员,创作群众文化艺术作品,研究群众文化艺术理论,搜集、整理、保护民间民俗文化遗产,建立健全文化艺术档案,积极开展对外群众文化交流。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承办政府主办的各类社会文化艺术活动,组织开展各类社会文化艺术活动;组织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挖掘整理地方文化资源;辅导培训社区文化辅导员和社会文艺团队;收集、整理、研究、开发民族民间优秀文化,挖掘、保护和继承民间文化遗产;创作反映地方特色戏剧作品;组织和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和艺术评论;指导基层文化馆、站(中心)开展群众文化工作;开展对外群众文化交流。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z6尊龙旗舰厅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指导示范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辅导培训各级文化馆(站)业务干部及具有一定水平的文艺团队骨干人员;创作群众文化艺术作品;研究群众文化艺术理论;搜集、整理、保护民间民俗文化遗产;建立健全文化艺术档案;积极开展对外群众文化交流。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支部发挥先锋模范和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1)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支部参与决策 ;
(2)围绕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完善相关制度的措施,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3)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党支部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4)党支部要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5)对于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和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等重大事项,党支部应当把好政治关。
(二)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条例》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等形式,决议、决定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才能通过,个人如有意见,允许保留,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服从和执行党支部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行政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馆长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行政负责人提名,举办单位任免。
第二十二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行政办公室:完成本单位行政相关工作,统筹党务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相关工作;
财务办公室:完成本单位财务相关工作;
版画创作室:版画创作、举办培训、展示展览相关活动;
书法创作室:书法创作、举办培训、展示展览相关活动;
戏剧评论室:戏剧创作、戏剧评论相关工作;
美术、书法、摄影部:举办培训、展示展览相关活动;
文艺部:举办培训、展示、展览、演出等相关活动;
非遗保护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活动环境;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的设施设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一)可直接到大兴安岭地区群众艺术馆大厅将意见建议放入“意见箱”;
(二)可通过拨打电话:0457-2126710反馈意见;
(三)可邮寄信件,通信地址: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东二道街106号(大兴安岭地区群众艺术馆、邮编:165000),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建议”字样。
第二十八条 行政办公室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材料初审。接到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后,要详细查阅相关材料。
(二)受理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受理时间及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内容做好登记,建立台账。
(三)调查核实。采取分别约见当事人、现场走访、电话问询等多种方式对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涉及多部门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四)提出意见或建议。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制定z6尊龙旗舰厅的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五)投诉举报办结。单位应当尽快将处理意见或建议反馈当事人。对上级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应向上级投诉处理机构报告办理结果。
(六)备案存档。按照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性质分类建档,按照有关规定存档。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式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z6尊龙旗舰厅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捐赠均不接受。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在“中共大兴安岭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和“大兴安岭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年度报告公示栏目分别向社会公示;
(三)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理事会会议审议,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26日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大兴安岭地区群众艺术馆 大兴安岭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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