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50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2-09-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共资源配置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我省招标投标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大兴安岭地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现就开展大兴安岭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进入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因不可预见等原因急需开展的招标项目,经本级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不公开招标计划。
二、发布内容
项目招标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代码、项目估算价、资金来源、主要招标内容、计划招标时间(详见附件)。
三、发布时间
1.除经本级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不公开招标计划的项目外,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原则上应在项目挂网招标之日前不少于30日发布招标计划,未按要求发布招标计划的,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受理项目进场登记。
2.2022年9月3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招标的项目只需在项目挂网招标之日前发布招标计划即可,提前时限不作要求。
四、发布渠道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信息“招标计划”模块未开发前,项目法人(或招标人,也可委托代理机构)按本通知要求填写项目信息后,将“招标计划”word版和pdf版(盖公章)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邮箱:dxaljyzx_ywek@163.com,联系电话:0457-2181501),由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送至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相关栏目;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计划”模块启动后,由项目法人(或招标人,也可委托代理机构)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计划”模块按省相关要求自行发布。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机制是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便于市场主体提前获知招标信息,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和交易质效。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
2.落实主体责任。项目法人(或招标人)作为招标计划发布的责任主体,应按要求及时发布,并确保内容准确,项目信息如有调整,应及时修改招标计划。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大指导和督促力度。
附件:大兴安岭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模板)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发改委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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