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1-00003 | 发布机构: | 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共资源配置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地区工信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公开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审批办事指南》
一、依据条件:《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达到施工现场的;(二)需要使用特种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三)施工现场一百公里以内无法供应散装水泥或者四十公里以内无法供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四)建设工程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二、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5 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并审查材料→审查→签批→决定
三、收费标准:无
四、责任部门:地区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五、需要提交材料:
(一)名称: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项目申请报告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依据: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1.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达到施工现场的;2.需要使用特种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3.施工现场一百公里以内无法供应散装水泥或者四十公里以内无法供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4.建设工程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三)格式:电子版及纸质件
(四)份数:1份
《行政奖励办事指南》
授予发展散装水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称号,授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科学进步奖,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称号。
一、依据条件:(一)《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本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方面获得突破的;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推广、发展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在宣传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二)《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4年第5号)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二、流程时限:受理-评审-公示-审定-决定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6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无
四、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五、明确需提交材料
(一)名称:
1.推荐材料
2.候选单位、个人主要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3.候选单位、个人事迹材料
(二)依据:
1.《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本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方面获得突破的;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推广、发展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在宣传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研发、重大贡献、突出成绩的行政奖励。
2.《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三)格式:电子版及复印件
(四)份数:1份
《地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认定办事指南》
一、依据条件:《大兴安岭地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
二、流程时限:(一)企业向县(区)局工信主管部门提出地级创业基地申请。由县(区)局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严格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的地级创业基地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大兴安岭地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推荐表》,组织基地入驻企业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出具推荐文件报送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二)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的地级创业基地进行登记(1天)、审查(3天)、现场勘察(6天)、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5天),经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1天)通过后,正式下发文件予以认定。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责任部门: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需提交材料:
(一)名称: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并添加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
1.大兴安岭地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2.运营主体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4.上一年度与基地相关的财务报表或专项审计报告。
5.上年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台账、通知、照片、总结等)。
6.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基地扶持入驻企业的优惠政策;服务办法、制度、标准和流程;基地特色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1500字,可附照片)。
7.基地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入驻合同复印件)。
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9.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依据:
《大兴安岭地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
(三)格式:电子版及纸质件
(四)份数: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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