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1-00054 | 发布机构: | 地区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7-12-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国土空间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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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2015年调整)
大兴安岭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2015年调整)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前 言
为加强大兴安岭地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切实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国土资函〔2015〕381号)的要求,编制《大兴安岭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调整)》。
规划调整完善围绕全省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要求以及国土整治与环境保护要求,确定规划期内大兴安岭地区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和任务,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空间布局,统筹安排重点项目用地,为促进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规划调整完善范围包括大兴安岭地区行政辖区内3县(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4区(松岭区、呼中区、新林区、加格达奇区),土地总面积为82928.80平方公里。其中松岭区、加格达奇区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地界,但行政属于黑龙江省领导。本《规划》中对五县区(漠河县、呼玛县、塔河县、呼中区、新林区)主要用地指标安排单独叙述。
规划调整完善由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编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报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实施,具有法定效力,使用土地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地区概况
大兴安岭地区位于祖国的最北边陲,东经121°12′至127°00′;北纬50°10′至53°33′。是我国最北、面积最大的国有林区,东连绵延千里的小兴安岭,西依呼伦贝尔大草原,南达肥沃、富庶的松嫩平原,北与俄罗斯联邦隔江相望,总面积82928.80平方公里,边境线长791.5公里,下辖塔河、漠河、呼玛三县,加格达奇、松岭、新林、呼中四区。
大兴安岭区域内海拔300米~700米,冬寒夏凉,昼夜温差较大,极端最低气温可达-45~-50℃;7月最热,平均气温只有19℃左右,但也曾出现过37℃的极端最高气温。无霜期90~110天,年平均降水量530~700毫米,属寒温带湿润季风气候。
2014年,大兴安岭地区共有人口49.89万,其中城镇人口43.24万人,城镇化水平为86.67%。大兴安岭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283762万元。其中,第一产业产值628491万元,第二产业产值为127629万元,第三产业产值为527642万元,分别占生产总值48.96%、9.94%、41.10%,大兴安岭地区人均生产总值达25730元。大兴安岭地区林地面积大,是国家主要木材生产基地,也是全省主要的林地生态功能区。
第二节 土地利用基本状况
一、土地利用现状
2014年末大兴安岭地区土地总面积8292880公顷,其中农用地759536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1.59%;建设用地总面积37101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45%;其他土地总面积为660419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7.96%。
1.农用地
大兴安岭地区2014年有耕地144976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1.91%;园地面积为244公顷,占0.003%;林地面积为7415743公顷,占97.64%;牧草地面积为16667公顷,占0.22%;其他农用地面积为17731公顷,占0.23%。
2.建设用地
2014年末大兴安岭地区有城镇工矿用地面积为14035公顷,占37.83%;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为7226公顷,占19.48%;交通用地总面积为13710公顷,占36.95%;水利设施用地1607公顷,占4.33%;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523公顷,占1.41%。
3.其他土地
2014年末大兴安岭地区水域面积为76313公顷,占11.56%;自然保留地面积584106公顷,占88.44%。
二、土地利用主要特点
1.林地比重大,覆盖率高
大兴安岭地区有林地面积7083696公顷,森林覆盖率为85.42%,而且分布集中,是黑龙江省主要林区和森林生态功能区,森林茂密、森林覆盖率高,生态环境良好,对松嫩平原起到天然屏障作用。
2.耕地面积较少
耕地仅占全区总面积的1.75%,耕地中沼泽化黑土、草甸土、暗棕壤等土壤所占比重大,土壤肥力低,加之气候恶劣,导致土地自然生产力较低。
3.建设用地所占比例少,人均占有量多
大兴安岭地区建设用地面积为37101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45%,其中城镇工矿用地面积为14035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37.83%;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7226公顷,占19.48%,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15316公顷,占41.28%。2014年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325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109平方米。
三、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耕地资源稀缺,中低质量耕地所占比重较大
大兴安岭地区耕地面积144976公顷,占全地区土地总面积的1.75%,耕地比重非常小,耕地资源比较稀缺。由于近些年有相当一部分耕地长期处于超负荷利用状态,耕地利用与养护脱节,用养失调,投入产出不平衡,造成土地自然肥力下降,耕地肥力和营养后劲不足,生产能力也随之下降,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差,农作物产量低,中低产田面积占70%以上。
2.建设用地集约程度低下,存在浪费现象
随着农民外出务工,一些农村居民点住户减少,2014年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面积为109平方米;人均城镇工矿用地325平方米,独立工矿用地建设密度小,城镇内部存在一定数量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
第三节 土地利用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土地利用面临的机遇
1.大兴安岭地区是国家北方和黑龙江省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求加大天然林保护力度,改善生态环境。大兴安岭林区是松嫩平原的天然屏障,土地利用方向以恢复森林资源,实施天然林保护为主,严格禁止林区土地开发,林业由采伐转向营林和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有很大改善,加大天然林保护工程力度,开展封山育林,调节林分结构,增加森林覆盖率,逐渐恢复成熟林生态系统保护功能。
2.北国风光旅游发展重要机遇。大兴安岭地区以独有森林资源优势满足了人们回归大自然、走向大自然的愿望。经过近20年发展,北国风光旅游已成为国际旅游发展的主流,并将在21世纪继续保持快速的发展势头。大兴安岭地区具有发展北国风光旅游得天独厚的区位、环境和资源优势,如原始自然,森林、冰雪、界江具有独特的观光优势。近年来,大兴安岭地区开发“地文、森林、冰雪、界江”等独具特色的生态旅游资源,“做强、做大、做美”漠河县北极村游,开展的休闲避暑、四季养生、森林观光等旅游项目,已成为我国东北边陲最重要的旅游观光胜地。
3.随着中俄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和睦邻友好关系的确立,将给大兴安岭地区对俄经贸科技合作带来新的机遇,为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大兴安岭地区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将推动城市空间结构与形态发生转变,这些都给城乡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利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4.按照“实施生态战略,发展特色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的战略方针,加快用地结构调整,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近些年全省实施生态建设,发展特色经济战略,为大兴安岭地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及产业布局优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有利于恢复大兴安岭地区林地生态功能。同时全省加快林区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打造全省林业产品精深加工基地,发展林区特色经济,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5.大兴安岭地区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矿业经济将成为新的接续产业,甚至会成为支柱产业。矿业经济的特点是投入大、产出大、经济贡献大。未来规划期内,随着矿产勘探的强化与集约经营,矿产品开发将成为大兴安岭地区未来经济增长最具潜力的新兴产业之一。大兴安岭地区矿产资源能够成为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能源和黑色、有色及贵金属资源接替基地。
二、土地利用面临的挑战
1.改变土地利用模式,统筹和协调区域土地利用任务艰巨。随着大兴安岭地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长,建设用地供给压力将会更加突出。近年来,国家要求强化生态功能区示范作用,全面开展大兴安岭地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工作,培育森林后备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而在规划期内将是大兴安岭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在此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用地和经济发展建设用地之间的统筹和协调任务是艰巨的;同时,由于区域资源分布特点和开发利用时间的不同,造成土地利用水平和集约利用程度的差异,如松岭区和漠河县,虽然都属于山地丘陵区,土地利用以林地为主,但在土地利用结构、资源环境容量和综合效益方面还有一定差异,因此,统筹和协调不同县(区)土地利用也为大兴安岭地区提出了挑战。
2.土地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加剧,统筹保护与发展的任务更加迫切。大兴安岭地区各项建设用地增加,包括城镇建设、矿产资源的开发、林产品产业的发展等等,会挤占具有生态功能的农用地(尤其是林地资源)和其他土地(湿地等),其结果是造成生态用地数量的减少;如何在发展的同时,保护好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协调好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关系,规划期内统筹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任务更加迫切。
3.耕地保护面临建设占用和环境保护双重压力,形势依然严峻。大兴安岭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的增加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各项建设及矿产资源的开发不可避免的占用耕地,治理环境污染,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也需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另外,随着生态功能区建设,将严格保护林地、湿地,限制土地开发,耕地、林地供需矛盾日益加大,从而使全地区耕地和林地保护的形势更加严峻。
第一节 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规划期内大兴安岭地区土地利用战略方针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政策、资源、区位和环境四大优势,严格保护耕地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用地,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根本方针,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在总结现行规划编制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从大兴安岭地区实际情况和土地利用状况出发,统筹保护资源和保障北国风光旅游发展用地,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土地利用宏观调控,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解决好土地供需矛盾,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二节 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根据大兴安岭地区生态功能建设规划要求,规划期内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深入实施,适当扩大城镇和旅游建设用地的面积,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合理规划布局城市各项建设用地,保障土地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促进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规划期内大兴安岭地区土地利用战略目标是:
一、加强土地生态保护建设,确保“天保”工程用地
大兴安岭地区是松嫩平原天然生态屏障,国家北方和黑龙江省主要的生态功能区,通过加强森林防火和管护、逐步减少和停止砍伐、发展和抚育森林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湿地保护与恢复、加强林区替代能源建设等途径,到2020年大兴安岭地区林地面积不少于7484211公顷(五县区6067261公顷)。不断提升林区生态功能,实现人与自然、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继续深入实施“天保”工程,按照全省规定采伐限额确定的产量标准,抓住国家提出的“北修”林业政策有利机遇,实现有用材林区向生态公益林区的重新定位,确保公益林用地面积,对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环境实施强制保护,实施营林工程,保护好湿地和水资源用地。
二、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
优化大兴安岭地区城乡用地结构与空间布局,采取城镇点轴发展模式,重点保障中心城镇用地。调整村镇空间布局,缩减农村人均建设用地规模,建立城乡统筹发展用地空间布局。大力推行“农民向集中居住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用地布局,从而提高农村土地质量和土地利用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及居住环境。城乡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得到有效优化,用地的空间整合明显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断提高,有效保障矿产开发、旅游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至2020年,大兴安岭地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2432公顷(五县区3065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3053公顷(五县区16542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5809公顷(五县区10867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控制在9527公顷(五县区605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不超过1834公顷(五县区634公顷)。
三、稳定耕地数量,保护基本农田
稳定耕地数量,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保新增建设用地不占、少占耕地、尤其是优质耕地。坚持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确保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数量不低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同时搞好中低产田改造,改变农业生产条件,到2020年耕地不少于138942公顷(五县区63642公顷)。大兴安岭地区基本农田保护目标23500公顷(五县区23500公顷)。严格保护大兴安岭地区为数不多且严重稀缺的耕地资源,为全地区粮食生产提供一定保障。
四、全面推进土地整治
对低产田,通过农业综合措施进行改造,结合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提高土地生产水平和质量。同时通过土地整理,挖掘内部潜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2020年,大兴安岭地区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1834公顷。
五、推进大兴安岭地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制定符合大兴安岭地区实际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按年度对各县(区)、工业园区和企业等不同层级的单位进行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同时将评价结果与规划、计划指标分配挂钩。到2020年大兴安岭地区人均城镇工矿用地330公顷。
第一节 大兴安岭地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按照上级下达的主要用地控制指标,结合各部门的用地需求,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大兴安岭地区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2014年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土地面积分别为7595360公顷、37101公顷、660419公顷,结构比例为91.59:0.45:7.96;到2020年,农用地调整为7694637公顷;建设用地调整为42432公顷;其他土地调整为555811公顷,结构比例为92.79:0.51:6.7。
一、农用地结构调整
大兴安岭地区农用地结构调整,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用地,对低质量耕地退耕还林、控制牧草地减少,努力提高大兴安岭生态屏障作用。2014年大兴安岭地区农用地面积为7595360公顷,所占比重为91.59%;2020年调整为7694637公顷,所占比重为92.79%。期内增加99277公顷。
1.保持耕地面积稳定
2014年耕地144976公顷,占大兴安岭地区土地总面积的1.75%,2020年耕地调整为14320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3%。期内减少1770公顷,由于规划期内建设占用等原因导致。
2.有效增加林地面积
2014年大兴安岭地区林地面积741574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9.42%,2020年林地面积调整为7486187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90.27%。期内增加70444公顷,有效增加林地面积,保障大兴安岭地区天然生态屏障用地。
3.稳定园地面积
2014年大兴安岭地区园地面积244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0.003%。2020年调整为189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0.002%。期内减少55公顷。
4.控制牧草地面积减少
2014年大兴安岭地区牧草地面积16667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0.2%。随着牧业生产结构调整,建立固定的畜牧业养殖基地,加上各项建设占用牧草地,2020年调整为49116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0.59%。期内增加32449公顷。
5.合理安排其他农用地
在2014年大兴安岭地区其他农用地面积17731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0.21%。规划期内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到2020年其他农用地规模15940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0.19%。期内减少1791公顷。
二、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014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为37101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0.45%,2020年调整为42432公顷,所占比重为0.51%,期内增加5332公顷。
1.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
2014年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建设用地21261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0.26%。规划期内优先发展城市和重点城镇。至2020年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为23053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0.28%,期内增加1792公顷。
2.合理安排城镇工矿用地
2014年地区城镇工矿用地1403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7%。规划期内优先发展城市和重点城镇,有效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优化其布局。2020年调整为15809公顷,占全地区土地总面积的0.19%。期内增加1774公顷。
3.保持农村居民点用地不增加
2014年有农村居民点用地722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9%。到2020年调整为7244公顷,比例为0.09%,期内增加18公顷。
4.统筹安排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
2014年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15839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0.19%。根据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风景名胜、电力、建材、煤炭、化工等部门和行业发展建设要求,2020年调整为19379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0.23%。期内增加3540公顷。
三、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其他土地的调整应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适度开发利用,严格禁止开垦湿地及生态脆弱区的自然保留地,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2014年大兴安岭地区其他土地面积为660419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7.96%,至2020年其他土地调整为555811公顷,所占比重为6.7%,期内减少104609公顷。
1.保持水域面积稳定
2014年大兴安岭地区水域面积76313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0.92%。2020年调整为58440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0.7%,期内减少17873公顷。
2.科学利用自然保留地
2014年大兴安岭地区自然保留地面积584106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7.04%。规划期内科学有序利用自然保留地,到2020年调整为497371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6%,期内减少86736公顷。
第二节 五县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014年五县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土地面积分别为6091983公顷、28919公顷、355942公顷,结构比例为94.06:0.45:5.50;到2020年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土地面积分别为6185839公顷、30650公顷、260355公顷,结构比例为95.51:0.47:4.02。
一、农用地结构调整
1.保持高等质量耕地面积稳定
2014年五县区耕地面积66642公顷,占总面积的1.03%,到2020年调整为65348公顷,占总面积的1.01%,期内减少1294公顷。
2.控制林地面积减少
2014年五县区林地面积5995696公顷,占总面积的92.57%,2020年林地面积调整为6067312公顷,占总面积的93.68%。期内增加71616顷。
3.稳定园地面积
2014年五县区园地面积106公顷,占总面积的0.002%。2020年调整为116公顷,占总面积的0.002%。期内增加10公顷。
4.控制牧草地面积减少
2014年五县区牧草地面积15602公顷,占总面积的0.24%。2020年调整为40728公顷,占总面积的0.63%。期内牧草地面积增加25127公顷。
5.合理安排其他农用地
2014年五县区其他农用地面积13937公顷,占总面积的0.22%。到2020年其他农用地规模12335公顷,占总面积的0.19%。规划期内面积减少1602公顷。
二、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014年五县区建设用地总面积为28919公顷,所占比例为0.45%,至2020年五县区建设用地调整为30650公顷,所占比重为0.47%,期内增加1731公顷。
1.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
2014年五县区城乡建设用地15851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0.24%。2020年五县区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为16542公顷,占五县区土地总面积的0.26%,期内增加691公顷。
2.合理安排城镇工矿用地
2014年五县区城镇工矿用地103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6%。规划期内优先发展城市和重点城镇,有效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优化其布局。到2020年五县区城镇工矿用地调整为10867公顷,占全地区土地总面积的0.17%。规划期内五县区城镇工矿用地增加503公顷。
3.保持农村居民点用地不增加
2014年五县区农村居民点用地5487公顷,占全地区土地总面积的0.08%。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不超过5675公顷,占0.09%。期内增加188公顷。
4.统筹安排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
2014年五县区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13068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0.20%。2020年调整为14108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0.22%。 规划期内增加1040公顷。
三、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其他土地的调整应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适度开发利用,严格禁止开垦湿地及生态脆弱区的自然保留地,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1.科学利用自然保留地
规划期内科学有序利用自然保留地,2014年自然保留地面积2907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49%。到2020年自然保留地面积调整为212895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3.29%,期内减少77838公顷。
2.保持水域面积稳定
2014年五县区有水域面积共65209公顷,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1.01%。2020年调整为47460公顷,占0.73%,期内减少17749公顷。
第一节 优先安排生态用地
优先安排生态用地建设,大力推进森林抚育,建立森林公园,把绿带建设与造林、旅游、矿山环境治理等有机结合起来,达到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空间布局为最优状态。
一、加速低产林改造,扩大人工造林面积
大力发展林业,增加森林覆盖率,巩固国家重点林区,提高林木生长量。加速低产林、低价林、疏林、灌木林、老头林的改造。在宜林荒山、荒地营造人工林、扩大林地面积,应在搞好原有林地保护培育的前提下,有计划地营造市场销路好、经济效益高、生长速度快、木材质量好的速生丰产林,不断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到2020年林地面积达到7486187公顷(五县区6067312公顷)。
二、加强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的保护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促进大兴安岭地区生态建设的有效手段。全区共建立了9处自然保护区,总面积630389公顷,占全区土地面积的7.60%。其中国家级3个(即呼中、南瓮河、双河自然保护区),省级2个(呼玛河、绰纳河自然保护区),部级4个(北极村、多布库尔、岭峰、盘中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使得大兴安岭地区原始森林,重要湿地以及野生保护动物得到了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及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加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大兴安岭地区湿地包括江河、湖泊、滩涂及沼泽地等,面积为608116公顷,占全地区土地面积7.33%,湿地以江河水面、滩涂和沼泽地为主。湿地对涵养水源,调节水量,改善小气候,抑制风沙干旱等自然灾害起到重要的作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应保持湿地面积的稳定,严格控制开垦湿地,并做好湿地补水,改善湿地状况,提高生态功能作用。
三、加强农田的生态环境保护
大兴安岭地区位于高寒地带和山区,地形起伏变化大、坡耕地多,农田的自然条件较差,而且水土流失严重,其中呼玛县和塔河县最为严重,由于水土流失造成界江黑龙江土地资源损失,粮食产量下降。规划期内做好水土流失治理,发展生态农业,改善农田生态环境,提高农田生产能力,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38942公顷(五县区63642公顷),基本农田稳定在23500公顷(五县区23500公顷)。
四、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复垦
大兴安岭地区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其他土地面积大,各项工矿废弃地和灾毁地较多,土地整治潜力较大,其中,呼玛县的土地整治潜力较大,主要是宜农荒草地,规划期内将编制相应的土地整治规划。大兴安岭地区土地整治规划主要分布在漠河县、呼玛县、加格达奇区。
基本农田保护及布局
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集中管理和建设,规划将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比重较大,需要重点保护和建设的区域划定为基本农田集中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严格落实基本农田及其农业设施保护责任制,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管理,基础建设项目因选址无法避让基本农田,须报国务院批准,并保证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不降低。
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大兴安岭地区基本农田全部集中在3个行政区域内,包括漠河县532公顷、呼玛县21417公顷、塔河县2020公顷。
第三节 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一、县域城区发展布局
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实施“强县”战略,规划期内将呼中区、新林区、松岭区、加格达奇区发展为大兴安岭地区的重点城市发展区域,通过呼中区、新林区、松岭区、加格达奇区的中心城区的扩散效应,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带动所辖其他乡镇发展;将漠河县、塔河县、呼玛县县城建设成为县域中心城镇,通过县域发展布局,形成县域经济发展的重点,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二、重点建制镇发展布局
县域经济发展中,除卫星城和县城外,尚有小扬气镇、新林镇、呼中镇、图强镇、劲涛镇、韩家园镇、十八站镇等重点建制镇,这些重点建制镇地处铁路、公路沿线,交通便利,经济发达,是区域经济发展中心,做好重点建制镇用地安排,对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和新兴产业,带动区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三、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大兴安岭地区2014年农村居民点面积为7226公顷(五县区5487公顷)。规划期内,结合村镇规划,逐步拆除分散、零星的自然村屯,建立中心村。对农村居民点进行调整,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相挂钩,缩减农村居民点面积用于弥补新增城镇用地指标的不足。结合大兴安岭地区新农村建设,通过农村居民点用地内部调整,做好中心村建设用地安排。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7244公顷(五县区5675公顷)。
第四节 协调安排基础设施用地
基础设施用地依托城镇工矿用地的空间格局,按照便捷、安全、高效的原则调整布局,确保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的空间分布与人口经济的空间集聚相协调;还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改善地区投资环境的需要进行布局,并与需求性基础设施用地布局相协调;统筹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地方基础设施项目,以改建扩建为主、新增为辅,充分利用原有线路和存量基础设施用地,减少对重要生态用地的分割。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19379公顷(五县区14108公顷)。
一、交通运输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安排黑洛公路s209(十八站至洛古河公路)、漠河至北红村、通村公路、富西线路改造项目、韩家园子至黑河铁路建设项目、省道209公路改扩建项目、汽车检测站、呼玛县椅子圈防火飞机升降场建设项目、塔河镇北出口路曲线改造工程、国道g331公路呼玛至十八站段改扩建项目、呼中—阿木尔66.7公里(呼中辖区内)、呼中—内蒙古甘河公路、韩家园—新林镇(韩林路)、白桦乡-白桦三组c001公路建设、国道京加公路(g111)嫩江至加格达奇白桦段建设、松岭古源至南瓮河保护区、中俄原油管道站场阀室二线工程等,按交通部门建设规划搞好用地布局安排。
二、水利设施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修筑漠河县堤防、北极镇堤防、十八站林业局森林火险重点区以水灭火拦水坝建设工程、黑龙江省新林区西里尼西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白桦堤防工程、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大扬气河大扬气林场段治理工程等,按水利建设规划做好用地布局安排。
三、其他建设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对于重点建设的旅游、电力等其他建设用地项目的安排,包括呼中国家级森林公园一期工程建设、神州北极旅游区等特色旅游、万亩蓝莓基地项目以及各县(区)的变电输送工程等,这些建设项目在布局上避免占用耕地和优质林地资源,同时其建设不能破坏生态环境。对军事、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殡葬等其他建设用地的布局与现有保护管理体系相结合,并与县(区)及城镇用地安全距离在5公里以上进行布置,并尽量选择荒草地、废弃地等,避免占用耕地和优质林地,严格控制占用林地、湿地。
统筹优化全区土地开发利用格局,依据大兴安岭地区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将全地区划分为不同的土地利用分区,加强县(区)土地利用调控,统筹区域土地利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结合土地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地域差异性,以及保持乡(镇)界线的完整性,综合运用农业资源调查、林业资源调查和林业区划等有关资料对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资源利用方向,把大兴安岭地区分为三个区域,即:北部沿江平原农业区,西北部低山丘陵林业区及东南部丘陵漫岗农林牧综合区。
一、北部沿江平原农业区
该区域位于大兴安岭地区北部,主要包括呼玛县、塔河县和漠河县境内黑龙江沿岸的三卡乡、呼玛镇、金山乡、鸥浦乡、白银纳乡、依西肯乡、开库康乡、漠河乡和兴安镇。
该区域土地总面积为1332837公顷,占大兴安林地区土地总面积的16.07%。农用地面积为1152732公顷,占本区域土地总面积的86.36%;建设用地面积为6864公顷,占本区域土地总面积的0.51%;其他土地面积为173241公顷,占本区域土地总面积的13.00%。
区域土地利用方向:重点是发展农林牧渔相结合的生态农业,保护好土地资源,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永续、合理、节约、科学和高效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改造低价林,营造经济林及水土保持林。
二、西北部低山丘陵林业区
该区位于伊勒呼里山北坡的漠河县、塔河县大部分、呼玛县的韩家园镇、兴华乡和新林区、呼中区全部。
该区域土地面积为4991225公顷,占全区土地面积的60.2%。农用地面积为4625438公顷,占本区域土地总面积的92.64%;建设用地面积为39229公顷,占本区域土地总面积的0.79%;其他土地面积为326558公顷,占本区域土地总面积的6.54%。
区域土地利用方向:以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为契机,优先发展林业,做好禁伐区的资源保护和限伐区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资源有效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在保持现有耕地面积的基础上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对森林进行立体经营,发挥森林资源优势,实现综合效益,提高利用率。
三、东南部丘陵漫岗农林牧综合区
该区位于伊勒呼里山以南的松岭区、加格达奇区和呼玛县的北疆乡。
该区域土地面积为1968818公顷,占全区土地面积的23.8%。农用地面积为1472450公顷,占本区域土地总面积的74.75%;建设用地面积为6715公顷,占本区域土地总面积的0.34%;其他土地面积为489653公顷,占本区域土地总面积的24.87%。
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建立生态型农业,利用生态环境好的优势发展特色食品,建立全省重要的绿色和特色食品工业基地,提高土地利用总体效益。平原区耕地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
第二节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区域发展战略需要,全面落实区域生态功能建设、北国风光旅游等重大战略,体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统筹区域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土地开发现状、开发潜力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等方面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本着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相结合、土地需求与土地适宜性和环境承受力相结合、土地利用与经济区域相结合等原则,根据现有土地开发程度、功能定位和土地利用方向,将全区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集中区、一般农业发展区、林业发展区、牧业发展区、城镇村发展区、独立工矿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一、基本农田集中区
为加强基本农田的集中整理和建设,规划对大兴安岭地区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较大,需要重点保护和建设的区域划定为基本农田集中区面积24481公顷(五县区2448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五县区0.38%)。分布在漠河县、呼玛县、塔河县这3个县。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要求:
1.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严格落实基本农田及其农业设施保护责任制,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管理,基础建设项目因选址无法避让基本农田,须报国务院批准,并保证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不降低;
2.积极开展土地整理。通过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实行田、水、路、林综合治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3.切实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增加投入,搞好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期内确实不能整理复垦为耕地,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二、一般农业发展区
一般农业发展区是指规划在基本农田集中区以外,在土地利用上以农业、林业、畜牧业发展为主的区域内划定了一般农业发展区,规划安排一般农业发展区120953公顷(五县区4454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6%(五县区0.69%)。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要求:
1.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2.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占用区内土地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堆放等活动;
3.严格控制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国家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三、城镇村发展区
指产业和人口集聚,在土地利用上以城镇村功能为主的区域。大兴安岭地区城镇村发展区包括:漠河县、呼玛县、塔河县、呼中区、新林区、加格达奇区、松岭区的县(区)政府所在地及各镇政府所在地及所辖农村居民点用地。城镇村发展区面积21538公顷(五县区15321公顷),占大兴安岭地区土地总面积的0.26%(五县区0.24%)。该区用途管制要求:
1.该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村建设,城镇村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应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内部土地功能布局严格执行城镇村总体规划;
2.保护和改善城镇村生态环境,严格保护城镇村空间体系控制的生态走廊,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林地、特色蔬菜基地、山体、湖泊等;建设用地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3.该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城镇村绿化隔离带的建设与基本农田的保护统筹考虑,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村。
四、独立工矿区
独立工矿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为工矿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分区,大中型矿山和集中发展以能源重化工产业为主的区域。大兴安岭地区工矿用地区面积1464公顷(五县区115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2%(五县区0.02%)。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要求: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使用;
2.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3.因压占、挖损、塌陷等造成破坏应及时复垦,宜农土地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五、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总面积为42557公顷(五县区1665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1%(五县区0.26%),各县区均有分布,大多为各水系、湖泊和重要水源地。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用途管制规则如下:
1.保护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3.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其中一级保护区全部安排退耕还林、还草,拆除全部建筑
六、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划定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其面积为609133公顷(五县区37744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35%(五县区5.83%),自然保护区和湿地是主要的生态用地,保持面积稳定对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该区土地用管制要求为:
1.禁止开发各类自然保护区、林地、湿地等,对依法建立的各类保护区,必须实行强制性保护措施;
2.除安排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及保护区基础设施,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旅游设施用地外,严格禁止从事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
3.严格禁止开垦湿地、林地、保持湿地林地面积稳定。
七、林业发展区
林业发展区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功能区。林业发展区面积为6804272公顷(五县区5600018公顷),占大兴安岭地区土地总面积的82.05%(五县区86.46%)。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要求:
1.林业发展区的土地主要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2.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的用地,禁止毁林开垦;
3.鼓励将林业发展区内影响林业生产的其他用地区,调整到适宜林业的用地。
八、牧业发展区
牧业发展区是保护草原、发展畜牧业生产所划分的用地区。大兴安岭地区划定的牧业发展区28294公顷(五县区2434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4%(五县区0.38%)。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要求:
1.牧业发展区内土地主要供畜牧业生产使用;
2.鼓励牧业发展区内影响畜牧业生产和不适宜牧业生产的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保护草场。严禁非法开垦草原,避免开垦造成草原退化、碱化、沙化、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特殊需要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为加强对规划期内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在划定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的基础上,进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并明确其管制规则。
允许建设区
至2020年大兴安岭地区允许建设区面积为23003公顷(五县区16481公顷)。其中漠河县5544公顷,呼玛县3937公顷,塔河县3769公顷,呼中区1455公顷,新林区1776公顷,加格达奇区4383公顷,松岭区2140公顷,加强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区内新增城镇工矿建设用地完全按照规划指标执行,统筹安排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该区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新增城镇工矿及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用地指标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用地;
2.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3.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面积3285公顷(五县区1315公顷)。其中漠河县614公顷,呼玛县575公顷,塔河县40公顷,呼中区39公顷,新林区46公顷,加格达奇区1937公顷,松岭区33公顷。有条件建设区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核减允行建设区用地规模;
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程序办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限制建设区
大兴安岭地区安排限制建设区总面积7614901公顷(五县区6064954公顷),限制建设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利用主导用地为农业生产用地,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工矿建设,控制交通、水利等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禁止建设区
大兴安岭地区安排禁止建设区总面积651690公顷(五县区394094公顷)。禁止建设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除安排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外,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一、全域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下达情况和布局安排
根据《关于预下达基本农田指标的通知》(黑国土资函[2016]786号)通知要求,大兴安岭地区到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为23500公顷,其中漠河县基本农田保护指标500公顷,呼玛县基本农田保护指标21050公顷,塔河县基本农田保护指标1950公顷。
二、全域基本农田划定落实情况
大兴安岭地区全域基本农田划定后面积23969公顷,其中划入2044公顷,划出2871公顷。
1.漠河县
(1)数量
漠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面积538公顷,划出基本农田5公顷,划定后基本农田面积为532公顷,能达到规划调整完善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2)质量
漠河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基本农田平均等指数为14等。
2.呼玛县
(1)数量
呼玛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面积22233公顷,划出基本农田2860公顷,划入基本农田2044公顷,划定后基本农田面积为21417公顷,能达到规划调整完善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2)质量
呼玛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基本农田平均等指数为13等。
3.塔河县
(1)数量
塔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面积2025公顷,划出基本农田5公顷,划定后基本农田为2020公顷,能达到规划调整完善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2)质量
塔河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基本农田平均等指数为14等。
4.加格达奇区
加格达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面积500公顷,因加格达奇区的特殊性,本轮划出基本农田500公顷,在呼玛县补充,划定后加格达奇没有基本农田。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大兴安岭地区规划期内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工程、土地整治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等。做好土地利用重大工程的落实,是实施规划目标和任务的保障。
一、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土地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土地利用模式有利于区域性土地利用方式趋向合理化。大兴安岭是松嫩平原的天然屏障,国家已将大兴安岭林区列入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保护区划》将该区划入天然林保护和森林资源恢复重点治理区,土地利用方向以恢复森林资源,规划期内生态保护工程有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体系建设工程、大兴安岭封山育林工程、大兴安岭森林抚育工程、大兴安岭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建设。到2020年林地面积不少于7486187公顷(五县区6067312),林地面积占全地区比例90.27%以上(五县区93.68%)。
通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通过加强天然林保护,划定湿地保护区,保持林地和湿地面积稳定,维持良好生态环境,保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大兴安岭地区湿地包括江河、湖泊、滩涂及沼泽地等,面积为608116公顷,占全地区土地面积7.33%,湿地以江河水面、滩涂和沼泽地为主。
二、土地整治工程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对低产田通过农业综合措施进行改造,结合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提高土地生产水平和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土地生态环境。规划期内土地整治项目区主要集中在漠河县、呼玛县、加格达奇区。
大兴安岭地区在采矿过程中产生了一定数量的采金废弃地,由于金矿开采过程中占用耕地,与农业生产产生矛盾。采金迹地复垦项目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边开采、边复垦;另一种是对历史开采的遗留废弃地复垦。
重点项目用地安排
重点项目主要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对加快大兴安岭地区的国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做好重点项目用地安排,可以保证重大工程顺利实施。
一、交通项目
规划期内安排黑洛公路s209(十八站至洛古河公路)、漠河至北红村、通村公路、富西线路改造项目、韩家园子至黑河铁路建设项目、省道209公路改扩建项目、汽车检测站、呼玛县椅子圈防火飞机升降场建设项目、塔河镇北出口路曲线改造工程、国道g331公路呼玛至十八站段改扩建项目、呼中—阿木尔66.7公里(呼中辖区内)、呼中—内蒙古甘河公路、韩家园—新林镇(韩林路)、白桦乡-白桦三组c001公路建设、国道京加公路(g111)嫩江至加格达奇白桦段建设、松岭古源至南瓮河保护区、中俄原油管道站场阀室二线工程等,按交通部门建设规划搞好用地布局安排。
二、水利项目
规划期内修筑漠河县堤防、北极镇堤防、十八站林业局森林火险重点区以水灭火拦水坝建设工程、黑龙江省新林区西里尼西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白桦堤防工程、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大扬气河大扬气林场段治理工程等,按水利建设规划做好用地布局安排。
三、能源项目
规划期内大兴安岭地区安排老槽河水电站、门都里河水电站、额木尔河脚湾水电站、华能大兴安岭呼玛风力发电项目、十二站变电站、十二站送电线路、大兴安岭北疆49.5mw风电项目、国华风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生物质能源项目、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135mw热电机组改建项目周转山谷灰场等。
四、采矿项目
规划期内大兴安岭地区安排二间房白云岩矿、洛古河铜矿、八里房岩金、黑龙江省呼玛县五○六高地岩金矿、黑龙江省呼玛县二十二号桥铜金多金属矿、下嘎来奥伊河上游铅锌多金属矿、偃尾山铜多金属矿、大兴安岭新林区云岭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铅锌铜矿、大兴安岭中兴矿业有限公司铜多金属、大兴安岭金欣矿业有限公司岔路口钼铅锌多金属矿、大扬气铅锌矿改扩建工程等。
五、旅游项目
结合大兴安岭地区自然风光特色,积极发展生态观光、森林养生、避暑度假、动植物科考等特色旅游产,加强旅游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功能,合理安排旅游建设用地,建设成为国内知名的森林生态旅游区。包括神州北极旅游区、北灵寺、万亩蓝莓基地项目、鄂伦村原始部落项目、吴八老岛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二十二站旅游开发项目、龙战岛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呼中国家级森林公园一期工程建设、呼中休闲度假区景区、苍山石林景区、大乌苏鹿苑山庄旅游景区项目、原林园公园旅游景点改造项目、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松岭区飞龙山地质公园等。
六、其他项目
包括对俄森林采伐基地建设、漠河县蓝莓产业一体化、国家级公益林补进项目、嘎拉河林场新林区项目、金山母树林种源项目、中国人民解放军63966部队北方试验站装备严寒地区综合试验场区建设用地、依西肯乡依西肯俄罗斯族村黄牛养殖产业项目、十八站林业局吴家碑尼河自然保护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呼中台测震台站、大兴安岭兴安鹿业有限公司鹿茸活性因子提取及降糖脂系列产品产业化项目、塔源林场场址给水项目、大兴安岭军分区后勤部拟建轻武器射击场、东山中波广播发射台发射天线建设工程等。项目选址尽量选择荒草地、废弃地等,避免占用耕地和优质林地,严格控制占用林地、湿地。
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的土地利用调控方向和管制规则,综合大兴安岭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大兴安岭地区总体发展战略和各县(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对土地的要求,综合考虑各县(区)资源条件和潜力,确定了所辖各县(区)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为各县(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一、漠河县
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48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控制在500公顷以上,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8524公顷,其中城乡用地规模不突破5544公顷,城镇工矿用地不突破4021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不突破2033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突破320公顷。林地面积控制在1811658公顷以上,草地面积控制在2924公顷以上。土地利用方向:保障天然林保护工程用地,发展农林牧渔相结合的生态农业,实现耕地总量平衡,保障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二、呼玛县
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399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控制在21050公顷以上,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7700公顷,其中城乡用地规模不突破3937公顷,城镇工矿用地不突破1923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不突破1217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突破130公顷。林地面积控制在1165636公顷以上,草地面积控制在24404公顷以上。土地利用方向:保障天然林保护工程用地,发展农林牧渔相结合的生态农业,保护好基本农田数量与质量,加强土地整治力度来补充耕地。
三、塔河县
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36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控制在1950公顷以上,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7724公顷,其中城乡用地规模不突破3856公顷,城镇工矿用地不突破1908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不突破1183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突破110公顷。林地面积控制在1298017公顷以上,草地面积保持在11409公顷。土地利用方向:保障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用地,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中城镇及资源矿产开发建设用地,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和产量。
四、呼中区
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98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2203公顷,其中城乡用地规模不突破1447公顷,城镇工矿用地不突破1353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不突破812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突破37公顷。林地面积控制在931587公顷以上,草地面积保持在1452公顷。土地利用方向:保障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用地,在保持现有耕地面积的基础上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保障城镇发展建设用地。
五、新林区
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97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4499公顷,其中城乡用地规模不突破1758公顷,城镇工矿用地不突破1662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不突破812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突破37公顷。林地面积控制在860363公顷以上,草地面积保持在435公顷。土地利用方向:保障天然林保护工程用地,满足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城镇发展用地,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六、加格达奇区
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25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6940公顷,其中城乡用地规模不突破4383公顷,城镇工矿用地不突破3448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不突破2200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突破800公顷。林地面积控制在94682公顷以上,草地面积保持2007公顷。土地利用方向:保障加格达奇区城镇发展用地,保障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控制建设对耕地的占用,保障天然林保护工程用地,
七、松岭区
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28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4842公顷,其中城乡用地规模不突破2128公顷,城镇工矿用地不突破1494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不突破1000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突破400公顷。林地面积控制在1322268公顷以上,草地面积保持6140公顷。土地利用方向:保障天然林保护工程用地,保护好林业资源用地,控制建设占用农地;搞好水土保持工程,提高农地质量。
一、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大兴安岭地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地区的统一部署,提出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农用地转用指标实行分类下达、分别考核,加强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二、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执行“占一补一”的制度,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无法在当地补充的,可实行异地占补。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四、加强农村居民点用地的管理
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
五、完善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的使用制度
大兴安岭地区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有条件建设区用地条件的有关规定,既要保证有条件建设区内用地的严肃性、规范性,又要兼顾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的便捷性和科学性。
一、完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
严格执行划拨供地目录,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行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其余经营性土地要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完善城市土地市场机制,建立具有“供给制约和需求引导相结合、增量与存量互补、划拨与有偿协调”三大特征的供地新机制,建设用地供应要以市场配置为主,以用地条件引导项目供地,合理调整城市内部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努力盘活存量土地。对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及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国有土地和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都要纳入政府统一收购储备的范围。要加强对土地储备的投资融资、开发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做到“熟地”出让。
二、建立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调节机制
对城镇建设中利用存量土地的,其土地有偿使用收益部分留给城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城市旧城改造、旧村改造和土地开发整理,注重内涵挖潜、集约用地。
三、建立和完善经济运行机制,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要通过不断完善市场制度和体系建设,强化市场管理,确保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加强划拨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逐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积极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一、建立公众参与制度
明确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利,同时,还要积极组建独立于行政组织之外,拥有一定的决策和管理权限并受到法律保护,由具有相当的规划知识基础的成熟的行业代表、有关利益集团、个体公众组成的非政府的、多层次的团体。该团体可代表公众直接参与规划的制定和监督规划的实施,也可直接受理公众的维权要求,负责代表公众与开发商甚至主管部门交涉,进而可为公众提供法律援助。此外,也要允许和积极支持利益相关群体组成各种合法的临时性公众团体参与到规划的制定和管理过程中,反映其利益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拓宽公众参与的范围,提高公众参与的效力。
二、建立规划公示制度
即规划决策公开化,将土地利用规划中的用地结构调整、布局等具体地块的安排通过电视、报纸和正式的公告等各种渠道公布于众。
三、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听证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听证是在土地规划调整涉及权利和利益直接或间接受影响时举行。由土地规划管理者或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专家主持听证,相关土地使用权人,依据相关法律和生产布局原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利弊进行充分辩论,根据听证情况,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提出建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后,应当将经过上报,审批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修改方案向社会公示,以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
规划实施动态监测体系应涵盖监测手段、技术要求、监测机构、监测指标等内容。根据该内容,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体系。首先,建立相应的监测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监测网点,各级机构互为关联形成体系,体系设置包括各县(区)的若干层次,各层次组成有机整体,开展该辖区的监测任务。其次,通过土地利用实时监测,定期提供大兴安岭地区土地利用现状资料的监测成果。要求各地区的技术手段和精度要求保持一致。最后,采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抽样调查和地面调查相结合的综合技术手段,根据监测指标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一、加强规划管理法制建设
建立和完善规划及规划实施管理的相关法规,以此明确大兴安岭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目标、方针和实施规划的根本性法律依据,形成适应土地利用管理需要的法制环境,强化和规范规划实施管理。
二、加强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反规划的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规划动态监管。定期开展规划巡回执法检查,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相结合,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规用地行为。增强土地规划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维护用地秩序,保证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
一、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以及考核体系
对规划的实施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动态监测规划对象的变化情况,并通过动态追踪监控,及时掌握地方政府和规划部门对规划实施的承受能力和控制能力。
二、建立行政违法追究制度
明确各科室的职责,对规划管理中违反法律的各种行为,要求责任部门及时予以纠正,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进一步健全规划执法监察制度,加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实行违法案件定期申报制度和动态巡查制度。此外,建立规划实施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对领导干部及规划管理人员实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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